由于亲子关系鉴定事关重大,涉及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如果过分强调请求方的证明责任,势必使得请求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但若忽略请求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隐私的保护。
纵观国外亲属法的规定,关于亲子身份关系推定的法律规范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推定母亲的丈夫为其父亲;DNA鉴定结果与子女存在血缘关系的男子,推定为子女的父亲;依法采取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以协议男女双方为父母。我国现行婚姻法缺乏这些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采取如下方式认定:湖南天衡司法鉴定所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一般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当推定结果违反客观事实时,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推翻该推定结果的权利,即对亲子否认之诉予以救济。值得注意的是,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仅夫或妻一方有权提出,第三人无权提起否认之诉。
2、依当事人提供的人证、物证等证实生父母有同居的事实及亲子鉴定结论进行考察,确认子女与生父母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若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反驳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推定该主张成立。
侵犯生育权应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所谓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受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当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倾向性观点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如果妻子不愿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强迫妻子生育。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具有专属性和支配性,由于男女性别、生理机能和分工的差异,丈夫的生育权只能通过妻子来实现。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关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鉴于生育子女目前还是我国多数家庭的重要职能之一,绝大多数夫妻期望能够生育自己的孩子,享受天伦之乐,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应当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作出了相关规定。如果法律上认定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而又不允许丈夫以此为由提出离婚,事实上就是强迫丈夫娶一个不愿生育的配偶,其后果即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育权。因此,夫妻因是否生育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应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在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